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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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们生存的因素,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土壤、大气、水体被污染,使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破坏。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订,极大地推动了环境制理工作,绿水青山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的法律。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基本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法》共分为五章三十七条,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之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一是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二是有利于发挥市场的作用,提高效率,降低投资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是有利于落实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修正内容

1.弱化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

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压缩了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等。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3.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4.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5.赋予生态环境部门更强的监管职能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法条解读

1.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2.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3.取消行业预审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

4.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

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以上规定都是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作出了新的要求。

5.“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至5%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条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保护好周边的环境,在发展的同时,创造更加美好的环境。更多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让水体、空气、土壤越来越好。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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