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的区别?环评办理流程

关于环评的介绍,相信大家也在网络、工作中有很多了解。环评手续等环境许可的办理也比较熟悉,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下面我们就针对环评的办理整个流程进行疏理,让大家对环评有个全面的认识,做到提早准备,全面完善。环评与环境检测环境监测贯穿于整个环保过程中。

一、什么是环评?

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做环评的有以下情况:

1.新成立企业时,要根据企业的性质来确定是否需要做环评,做什么类型的环评: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

2.企业有新改扩建、搬迁,生产工艺技术变更或改造升级等需要在发改委等部门办理手续时,需要环评作为前置审批;

3.企业办理环评手续后,满五年后才开工建设的,需重新报批。

二、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相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三种类型的环评法律效用都一样,只是篇幅格式,内容的详细程度不一样,收费也不一样。即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根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大小不同,而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可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于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以及名录内认定环境影响很小的类目,还可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也就是连登记备案都不需要。

三、了解环评的流程

1、环评的总体流程

a. 先向当地环保局咨询并提交一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

b. 然后选择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当然也可以先选择有资质的环评单位;

c. 然后再提交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

d. 环保局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于建设,或建设过程中及营运过程中的环保措施的要求的批复。拿到环评批复后,便算是完成环评的全过程;

e. 建设完工投产后的试运营期3个月内,企业向环保局申请环保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

2、各类型的环评办理流程

1)登记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环保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这类建设项目仅需要备案登记,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

根据备案办法,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如实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环保部门,在建设和运营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并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同时,建设单位还要对提交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瞒报、漏报等情况导致的一切后果。

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2)报告表

报告编制人员会先到现场实地勘察并搜集资料,必要情况下还会对企业现状进行环境质量检测,然后着手编制环评报告表,编制完成后,将由企业或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业主,环评单位召开环评评审会议,会提出评审意见,待修改完成后,业主需将环评报告表进行公示,直到收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意见后,环评工作才算告一段落。

3)报告书

办理流程与报告表几乎一致,但报告书项目主要针对污染影响或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编制报告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大,编制周期更长,中间需要办理登报等公众平台公示、公众意见参与调查等,审批权限也大多经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

3、环评文件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评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60、3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包括技术评估、排污总量调剂等特殊环节)。各地的办理时间会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各地政务服务部门。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单位应当对照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进行环评。生态环境部已将55个大类中的173个小类行业所对应的环评手续类型划分得清清楚楚。 “分类管理名录”目前仍在进行修改和更新,如即将进行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的企业负责人务必进行查阅,以明确自己的企业或项目所在的分类范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 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 除(一) 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自然公园(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 海洋公园等) 、重要湿地、天然林,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 以居住、 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 科研、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 扩建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 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 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 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 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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