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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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解决好环保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是每个企业的责任。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材料、工艺需要进行优化改善。下面,就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填报进行说明。一文了解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什么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企业或者机构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的一份重要报告。该报告主要包含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管理情况、环境监测情况、环保税缴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含的内容:

1. 基本情况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企业的名称、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环保部门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2. 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份报告需要详细说明企业各个生产环节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此外,报告还需要包括企业采取的污染物治理措施以及治理效果等。

3. 环境管理情况

环境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的环保组织架构、环保规章制度、员工环保培训等。这些内容有助于环保部门了解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以及企业对于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4. 环境监测情况

环境监测情况包括企业对于环境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数据等。这份报告需要详细说明企业对于各个环境要素的监测情况和监测数据,包括废水、废气、土壤、空气等。这些数据可以帮助环保部门评估企业的排污情况和环境影响程度。

5. 环保税缴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保税。因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还需要包括企业的环保税缴纳情况。这份报告需要详细说明企业缴纳的环保税种类、缴纳金额以及缴纳时间等。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除了上述内容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还可以包括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情况等。这些内容可以帮助环保部门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环境保护表现。一文了解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可分为:

1、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3、月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 信息公开情况

●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注意: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2、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

● 各月度生产小时数

● 主要产品及其产量

● 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

● 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

●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合规判定分析

● 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3、月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

●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合规判定分析

● 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关于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22条

●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作为以下依据:

1、年度生态环境统计,

2、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

3、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

相关违法处罚

根据条例第22条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文了解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怎么算排放量

一、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二、排放量的计算方式1、按照污染物产生量计算。《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由环保部门根据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确定。

因此,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以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其种类。比如,根据《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整治技术政策》,燃煤发电厂烟尘中颗粒物限值采用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数据,按照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具体如下:

(1)燃煤发电厂:按火电行业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限值为10mgm3;二氧化硫为50mgm3;氮氧化物为150mgm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浓度不高于μgm3。

(2)燃气电厂:按燃气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限值为10mgm3,二氧化硫为35mgm3;氮氧化物为200mgm3。

(3)其他非燃煤发电厂:按火电行业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限值为5 mg m3,二氧化硫为30 mg m 3;氮氧化物为250 g m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浓度不超过300μg/L。

2、按照主要产品产或产量计算。《关于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18〕3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的主要产品,是指企业以该主要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所有产品的总数量,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料及中间投入品。

3、按照实际使用量计算。对于未取得相应证后监管的生产设施,在日常运行维护中,应通过在线监控等方式,记录并保存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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