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温江、大邑、邛崃等工业园区咨询排污许可证更换的企业较多,关于排污许可证的办理资料整理如下:
排污许可证
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的重要证件,关系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信息。
推出排污许可证申报和证后管理业务,旨在帮助企业完成申报排污许可证所有基础调查工作以及污染物排放核定。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1月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2016年12月和2018年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相继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
根据排污许可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同时,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五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
企业依证排污的责任主体。对于企业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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