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非重大变更论证报告怎么写?专业环境检测机构

说到排污许可证变更,很多时候需要非重大变更论证报告。那么,什么是非重大变更论证报告,论证报告需要那些内容。下面一起分析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某单位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与批复的环评相比有所调整,并委托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的工程调整环境影响分析论证报告,拟自行组织专家论证。若经论证项目调整不属于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论证报告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若不属于重大变动,在验收报告中进行说明并把分析论证报告作为附件即可。分析论证报告作为验收报告附件一并公示并在平台备案,无须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非重大变动一定要专家评审吗?

非重大变动一定要专家评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若发生非重大变动,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开展编写《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并由专家核查通过后,还需要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关于非重大变动论证的审批

1.广东省内,在报批环评并获取环评批复后,若发生非重大变动,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开展编写《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并由专家核查通过后,还需要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决定吗?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问题

内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项目规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为重大变动。请问此处中的“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还是实际生产能力?是项目验收时的实际产量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还是项目生产设备可以相应增加控制在30%内,从而实际的设计能力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

答复如下: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2、生产能力增大30%以内是指发生变动后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增加量较原环评设计能力小于30%。

3.已验收项目是否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对于已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是否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动清单(试行)》?已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是否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判定是否属于馡变动?亦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只适用于未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

答复内容:您好!已办理验收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有关精神,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则项目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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