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办理排污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咨询环境检测邓老师

说到排污许可证,相信是很多企业主关心的问题,排污许可证是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向排污单位颁发的,允许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条件,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文件。是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那么,四川成都怎么办理排污许可证,有那些要求,下面一起分析说明:

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分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1)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境  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

(2)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   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

(3)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  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许可法律规定: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单位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请参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数量: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具备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排污许可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怎样延续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污染物排放口管理:

排污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自行监测记录管理: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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