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流程有那些?及定期检测注意事项

说到职业病危害,以及预评、专篇等,是很多用人企业要提前进行制定的。那么,成都客户咨询职业卫生评价等事宜,下面就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分析。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流程

1.实地调查

(1)被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用工定额、岗位划分、轮班制度等。

(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副产物和中间体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原料输入方式、加热温度和时间、生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布局。

(四)工人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人人数、在工作场所停留时间、工作方式、接触有害物质的程度、频率和时间等。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扩散规律、存在状态和估计浓度。

(六)工作场所卫生环境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及其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及其使用等。

2.测试方案的制定

试验方案应包括便携式仪器设备对物理因素的现场检测和空气中有害物质样品的采集两方面的内容。

方案应当包括检测范围(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有害物质采样方法(单项法或者定点法)、检测物理因素的时间、地点、化学有害因素采样地点、采样对象、采样时间、采样频次等内容。

3.测试前期准备

(1)确定现场抽样检测人员及其各自的任务分工。

(2)做好采样仪器和检测仪器的准备工作,选择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并检查其正常运行、电池电量、充电器、测量校准有效期、防爆性能等

(3)做好采样设备的装药和流量校准工作。

(4)准备取样介质、设备、材料及相关试剂,确保质量好、数量充足。

(5)准备足够的现场采样和测试记录表。

(6)取样人员必要的个人防护和仪器设备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4.完成工作

现场采样

(2)现场检查

(3)实验室检测

(4)数据处理

(5)报告准备

(6)审核并发放报告

职业卫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主体,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要重视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因此,企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雇主收到检测结果后应该做的内容

1.定期检验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备案。

2、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1个月内,将加盖公章的原件报送所在地县卫生健康局监察处。

3、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上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4、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根据技术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实施情况应有明确记录,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注意事项

雇主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的检测。

用人单位参与:

(1)提供必要的材料,陪同人员应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现场采样和测试计划上签字。(3)用人单位应当拍照或者拍照。

现场注意事项:

(1)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工人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场所;采用个人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人;

(2)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作为重点采样期;

(3)工作周内,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应选为重点采样日;工作日内,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间应选为重点采样期;

(4)高温测量时,常年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户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备案注意事项:

(1)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

(二)用人单位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检测结果。

(3)定期检测结果及相应防护措施应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工人公布。

定期检测结果的应用:定期检测后,不要存档,要注意检测结果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应用。

(1)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记录整改实施情况,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2)审查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3)审查职业健康监测计划的适用性,并指导确定职业健康检查人员的范围。

(4)确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岗位、因素和防护措施。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归档、报告、公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请求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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